營造公司承攬公共工程一定要評鑑、升等更要評鑑。 
一、承攬公共工程: 
營造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須評鑑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方可承攬。 
二、 升等: 
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升等一定要評鑑第一級者 
     ※乙升甲須5年內評鑑3年列為第一級者。
     ※丙升乙須5年內評鑑2年列為第一級者。


三、申請優良營造業─ 須評鑑第一級者。

評定項目

認定基準

(1)工程業績
(2)施工品質
(3)組織規模
(4)管理能力
(5)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6)財務狀況

(1)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
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
(2)受評為B級標準達三項以上者,
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重要─董事長一定要知道評鑑每次分為二階段

  1. ※ 第一階段:評鑑小組核發評定報告書,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此時還不能升等及標公共工程。 
                        (評鑑小組全省有很多受理單位,且不受區域的限制)
  2. ※ 第二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評鑑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此時才能升等及標公共工程。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在南投縣中興新村

  專業分工已是時代趨勢,對於評鑑及升等讓具有營造專業領域的霈昇記帳士事務所來為您服務,我們的評鑑、升等團隊是由多數專家凝聚所有的專業組成的。董事長如將案件交由本公司服務,我們必全力以赴,且在貴公司評鑑及升等的過程中,我們的團隊將一路輔導及陪伴,做到最好的服務。專業第一、服務第一,將評鑑、升等之行政作業交由我們團隊,董事長更能放心在您專業工程領域裡衝刺104年的業績,使貴公司事業邁向另一個高峰。

霈昇記帳士事務所 評鑑人員:陳月蓉 手機0935459788  市話06-311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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