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是否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該局說明,獨資資本主因原負責人死亡,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