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至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來源考量,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委會自110年7月起採計時收費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予非住戶,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採定期出租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萬元;由於甲大樓管委會每月銷售額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稽徵機關將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委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對外出租大樓停車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