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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壓縮機裝置冷氣設備,倘最終用途顯非供冷凍及冷藏使用,仍應

發佈日期: 2022-02-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購入壓縮機裝置於以電力控制空氣溫度之冷氣設備,該設備調節溫控度數不符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冷凍及冷藏之規定(冷凍指可降低至攝氏0度之設備、冷藏指可降低溫度至攝氏0度以上10度以下設備),應屬冷氣機而非屬冷凍冷藏設備,不得申請核發免徵貨物稅證明書。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壓縮機用於組裝冷凍冷藏設備12部,安裝工廠後,甲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貨物稅證明書,經該機關派員實地勘驗後,發現其中10部設備置於某廠區,實際運轉溫度在攝氏13度至22度間,明顯用途為製程中調節廠區室溫使用,作業人員與設備未作有效區隔,採開放式出風口設計,最終用途非供冷凍冷藏設備使用,經國稅局否准免稅申請。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主張冷凍或冷藏設備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降低溫度至攝氏0度或10度以下性能,而不應以實際使用狀態作為判斷標準,請求撤銷原處分。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該10部設備最終用途及其具電力調節溫度特性,核認屬冷氣機類別而非供冷凍及冷藏使用,否准甲公司申請,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壓縮機組裝成冷氣設備,即使可調節溫度符合冷凍冷藏度數規定,仍應以該設備最終用途是否供冷凍冷藏使用作為徵免貨物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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