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報廢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購買新電動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新電動機車已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因此民眾無法再申請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據修正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因此,民眾報廢中古機車後並購買新電動機車,因該新電動機車應徵貨物稅已免徵,故不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舊換新退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燃油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燃油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已延長至115年1月7日止。因此,民眾如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燃油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申請退還該新燃油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