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繳納係以現金為原則,於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於其他種類的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限制。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300萬元,A君之繼承人為配偶B君及子女甲、乙、丙計4人,其中甲君因長期在國外不好聯絡,是僅B、乙、丙3人(應繼分合計3/4)申請以A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抵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