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係屬債權交易行為,與出售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不同,不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
該局指出,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出售其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但是購進之土地,如果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出售,則不適用該免稅規定。該局說明,由於營業人不是該借名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僅享有請求該登記名義人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權利,係屬債權性質,嗣後該土地出售時,並非出售土地所有權,而是「債權」交易行為,故不適用免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曾查獲甲營業人經營土地開發業務,卻未辦理稅籍登記,並且將所購買之土地登記於乙員工名下再出售,經該局核算銷售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總價1億餘元,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乃核定其銷售額9,992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499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49萬餘元。該營業人雖主張實係出售土地應予免稅,並提起復查,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行土地交易應注意上開規定。倘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或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違章漏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