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營利事業而言,取得政府之各項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考量紓困條例提供免稅優惠之立法目的,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爰明定營利事業取得前述符合紓困條例規定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取得符合紓困條例規定之政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其他收入15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4欄「其他收入」欄位35萬元,因其中受領符合紓困條例規定之政府補助款20萬元免納所得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20萬元補助款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該補助款收入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