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霈昇 >> 記帳士事務所常見問答 >> 財稅服務類 >>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
<< 上一頁   |   下一頁 >>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

發佈日期: 2022-07-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表示,隨著全球化發展,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以本轄申請案件為例,申請案件主要交易類型為提供技術服務。近期發現有外國營利事業實際係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企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主張取得之收入是技術服務收入,惟核其合約內容,其所取得之收入係屬仲介人力之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技術服務收入之範疇,依照「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8點第2款規定,人力派遣服務尚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規定之適用,若該外國派遺機構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時,應由國內要派企業在給付時,按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20%所得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某外國營利事業Z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派遣外國技師來臺操作特殊作業用機具,惟經該局審核後發現,Z公司僅仲介派遣符合甲公司要求資格之人員,該員來臺後受甲公司之指揮、監督及考核,其實際雇主為國內甲公司,Z公司在履約過程僅負責行政事務協調及仲介,未實際提供技術層面之協助,核屬Z公司在我國境內是提供人力派遣服務,而非技術服務,因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外國營利事業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惟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外國營利事業申請前可參考「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留意相關限制。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