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員工35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9,88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1,9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甲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10,080,000元(350人×2,400元×12月),超限部分1,700,000元(9,880,000元+1,900,000元-10,080,000元),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4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