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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約付違約金應申報免扣繳憑單及常見扣繳申報錯誤態樣

發佈日期: 2022-07-2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除租賃契約而支付予個人房東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轄內A餐廳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提前與個人房東解除租約並支付違約金20萬元,漏未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房屋給付租金與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二者所得類別不同,應分別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及「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彙整扣繳申報常見疏失或錯誤態樣供扣繳單位參考。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
二、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疏忽未依規定扣取稅款繳庫或申報扣()繳憑單。
三、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按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扣()繳憑單。
四、租賃物(如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已因贈與或繼承等原因,變更為其他人,但仍誤以原所有權人為租賃之所得人(如原房東已去世,仍以原房東為所得人)。
五、營利事業捐贈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六、聘僱臨時工漏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所得人為居住者,年終尾牙抽獎價額(屬機會中獎所得)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八、給付非居住者各項所得誤按居住者扣繳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發現扣繳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或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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