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霈昇 >> 記帳士事務所常見問答 >> 財稅服務類 >>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
<< 上一頁   |   下一頁 >>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

發佈日期: 2022-08-12

 財政部今(10)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191日至9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1121日至1231)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109731日及11086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109年度及110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630日,且考量國內1114月起疫情升溫,部分行業之營運仍持續受疫情影響,爰賡續提供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措施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109731日令或11086日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又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以資簡政便民。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