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營造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高額應付帳款,其中包括轉包承攬工程所發生之工程保留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該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甲公司逾2年未支付之應付工程保留款2,800餘萬元轉列其他收入。惟該公司日後於實際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時,仍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