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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憑會計師盤點資料認列銷貨收入

發佈日期: 2022-09-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全球化營運的拓展,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物運送到國外發貨倉庫,接到訂單後,就可迅速從發貨倉庫出貨。透過國外發貨倉庫銷售貨物時要特別注意,列報實際的銷售價格,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收入及盤點存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發貨倉庫的貨物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的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就可以按發貨倉庫的實際銷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否則就會以營利事業出口至發貨倉庫的出口報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至於發貨倉庫的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但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的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與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共輸出貨物8千萬元至國外發貨倉庫,不過,截至110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只有5千萬元,還有存貨金額3千萬元未出售,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提出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及收入調節表,才能減除在發貨倉庫尚未出售的存貨3千萬元,以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核實認定銷貨收入5千萬元,否則就必須依貨物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申報之銷售金額8千萬元認定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實認定當年度的銷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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