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9年度因漏報在海外取得的營利及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經查獲補徵稅款及處罰,甲君主張其係利用健保卡在網路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因國稅局提供資料不全致其漏報,不應受罰,該局以甲君確實取得該筆海外所得,金融機構也寄發通知單,基於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既有所得,如不清楚獲利狀況,亦應主動查詢並據實申報,予以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投資海外基金等標的頻繁且有獲利,卻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