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常會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該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係屬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無償轉作酬勞員工或客戶,開立發票的處理說明如下:
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商品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時,依視為銷售的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使用,並以各該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50件,金額400,000元、稅額2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3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應留意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