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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中古汽車換購「新古車」不能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發佈日期: 2022-12-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報廢中古汽車後購買新古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新古車」是指已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部分經銷商基於業績考量,會採先掛牌再減價銷售策略,以略低新車價格銷售已掛牌之新古車,而消費者購買該新古車後,係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手續,而不是「新領牌照登記」,二者不同,故該新古車無法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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