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所有權的農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尚非該農地所有權人,惟對出名者享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請求權,嗣其出售該借名登記農地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囿於法令限制,將其出資購買的農地登記於員工名下,嗣於110年間以2,100萬元出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補徵甲公司營業稅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