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運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於進項稅額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瑕疵等原因退回進口貨物,該筆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出口,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已繳納營業稅額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退回進口貨物,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申報書「進項」之「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項目(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倘未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得於申報時將該筆進貨退出列為進項總金額欄位(申報書第48或49欄)之減項。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12月進口貨物1批,進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50,000元,並於112年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部分貨物發生瑕疵,將價值400,000元貨物退回與國外供應商,甲公司於112年2月10日間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0,000元,則甲公司應於112年3月15日申報時,在申報書填入「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位,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籲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嗣後發生進貨退出,並向海關取得核退營業稅,倘漏未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進貨退出之退稅金額,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