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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須承擔應有風險

發佈日期: 2023-03-11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須承擔應有風險

高雄關表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涉及虛報或隱匿時,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罰;最近發生一件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化學物品進口被查獲夾藏毒品案件,實際貨主雖然被法院判刑,進口人亦遭到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上千萬罰鍰,不可不慎。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係處罰『虛報』、『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並未排除處罰過失,而無認識之過失責任之成立係以『不知』為基礎,以『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條件,行為人不能以其事先不知違規事實可能發生,作為免除過失責任之論據」。該判決內容顯示,行政處罰包含進口人因出於過失所致,縱然進口人對於貨物夾藏可能完全不知情,但只要還有查證可能性,即難以被認定為無過失,且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明訂是以「貨價」來計算罰鍰金額,而毒品並無流通的市場價格可以參考,所以在計算進口貨價時若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參考國外的紀錄價格,換算下來經常是天文數字,報單名義上進口人不可不慎。
     
該關提醒,國際貿易實務上常見以代理商名義進口貨物,再轉交實際貨主,藉由處理貨物賺取服務費,進口人必須善盡查核進口貨物之責任,如貨物涉及虛報或逃避管制等行為,申報之進口人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要求減免處罰,呼籲進口人別因一時疏忽,成為犯罪毒梟、走私集團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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