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方可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條件包括賸餘財產歸屬、經營業務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率…等;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除符合上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前開應辦理簽證之規定,係鑑於許多機關團體之會計制度未臻健全,對於登記財產規模或年度收入較大達規定標準者,參考「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應由符合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助機關團體實際從事於創設目的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該轄區甲團體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申報收入8,951萬元、餘絀數1,963萬元、支出比達60%以上,申報免納所得稅。經該局核對甲團體各項免稅標準之要件,發現其財產總額已逾1億元,依規定應委託會計師簽證,因輔導後仍無法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資料,經詳加說明,該團體同意原申報免稅之餘絀數1,963萬元全數列為課稅所得,補徵稅額392.6萬元。
該局提醒,各機關團體應注意自身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免不適用免稅標準,失去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