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洽詢,其獨資經營之診所與住所同址,水電瓦斯費用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屬執行業務使用,該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處,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