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逾法定申報期限尚未申報者,請逕向申報單位所屬稽徵機關辦理,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繳或填發者,可減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設立營業人及扣繳單位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亦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向立管稽徵機關申報,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111年度或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扣繳義務人應儘速自行補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