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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出貨前收取之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發佈日期: 2023-10-24

 營業人於出貨前收取之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出貨前已先收取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則以發貨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5月間向乙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床具1組,先支付訂金1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6月底出貨並付清餘款。乙家具行於1125月向甲君收取訂金10,000元時,應先就該訂金開立含稅總額為1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於1126月底送貨時,再就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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